张倩瑜:
本院受理(2023)桂0103民初25100号原告李朝立诉你方与被告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圣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朝立庭后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房产租赁合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证据和质证通知书,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
现通知你方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对上述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则视为你方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